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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 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 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 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 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 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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