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 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 停车场和餐饮服务 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 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 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 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 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 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 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