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 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 公路,铁路 轻轨 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 土地收储 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 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 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 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 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 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