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 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 公路 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 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 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 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 保持市容整洁 无擅自搭建 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