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 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 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河流 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 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 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 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