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 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 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 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 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 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 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 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