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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 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 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 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 河流 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 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 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 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 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 团体.部队 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 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 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 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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