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 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 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 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 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 经营,堆放 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 公用。园林 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 并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