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 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公路 铁路 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 各类建筑工地 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 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 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 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 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 加工.经营。堆放 张贴,涂写。刻画 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垃圾 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 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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