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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惩,第三十六条、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五,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六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水价的。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或窃水的,二 拒不缴纳水费的、三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四。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五.破坏水源 污染水质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水务,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国土 农业,电力。审计等部门的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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