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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 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五,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水价的。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或窃水的。二 拒不缴纳水费的,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四 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五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水务.财政,卫生、环保 物价,国土。农业,电力,审计等部门的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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