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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 惩,第三十六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 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的.三、玩忽职守 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贪污挪用水费 或以权谋私的 五,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水价的,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或窃水的。二.拒不缴纳水费的,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四,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纳入市.县两级水务,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国土。农业,电力,审计等部门的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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