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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六条。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水质 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五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六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水价的.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或窃水的,二,拒不缴纳水费的,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四,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水务,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国土,农业,电力 审计等部门的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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