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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 惩,第三十六条、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 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五。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水价的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或窃水的,二、拒不缴纳水费的,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四、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五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水务,财政,卫生,环保 物价.国土、农业。电力,审计等部门的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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