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第二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 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新增用水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人员 提出申请.由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户有维护水表.表井清洁和安全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县市区水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第二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 加强水费管理。推行、水价 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第二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 人员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规定。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 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交纳水费。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