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推行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自主管理,第六条,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供水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宣传节约用水知识、二 依法保护供水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努力满足用水需求.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村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同时,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方式管理的,政府投资部分所得收益要纳入财政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 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可组建用水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用水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 竞争谈判等方式 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有技术、讲诚信的个体经营户,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 推广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实行自主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公选3,5人组成执委会、代表协会成员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三。以国家补助为辅、单户或联户农民集资为主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成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拍卖 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饮水工程使用权公开竞价出售 由购买者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经营的管理方式、要明确拍卖使用年限、可以出售人饮水工程配套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国家投入为主的人饮水工程。拍卖。承包等回收资金.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作为县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拍卖后的农村饮水工程要首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 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第九条、县.区 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沉淀池 蓄水池 泵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 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对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十条,县、区,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推进水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代表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每个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对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基本用水量水费补贴.对经审核无力承担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所设立的运行维护基金的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 专款专用 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运行维护基金来源,县。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财政补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结余资金.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政府投入部分所收获得收益等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规划报告 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 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