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自主管理。第六条。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 人员。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二 依法保护供水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努力满足用水需求、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国家投资为主 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村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还可通过租赁 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 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同时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方式管理的,政府投资部分所得收益要纳入财政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大会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可组建用水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用水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 竞争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有技术.讲诚信的个体经营户,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推广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实行自主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公选3、5人组成执委会,代表协会成员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三,以国家补助为辅,单户或联户农民集资为主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 实行。自建 自有,自管。自用 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成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拍卖,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饮水工程使用权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经营的管理方式,要明确拍卖使用年限,可以出售人饮水工程配套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国家投入为主的人饮水工程.拍卖 承包等回收资金,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作为县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拍卖后的农村饮水工程要首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第九条。县,区、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沉淀池,蓄水池、泵站。保护范围内 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 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对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十条、县.区,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推进水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代表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每个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对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基本用水量水费补贴.对经审核无力承担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所设立的运行维护基金的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 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运行维护基金来源 县。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财政补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结余资金.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 拍卖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政府投入部分所收获得收益等、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 验收文件 工程决算。财产清单 相关图表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 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