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 按照 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 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自主管理,第六条,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供水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 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努力满足用水需求.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 明晰产权归属 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村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 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同时,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方式管理的,政府投资部分所得收益要纳入财政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 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可组建用水协会行使 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用水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有技术,讲诚信的个体经营户、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推广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实行自主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公选3,5人组成执委会,代表协会成员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三、以国家补助为辅。单户或联户农民集资为主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成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拍卖,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饮水工程使用权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经营的管理方式.要明确拍卖使用年限。可以出售人饮水工程配套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 国家投入为主的人饮水工程 拍卖.承包等回收资金.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作为县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拍卖后的农村饮水工程要首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第九条、县 区,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 沉淀池。蓄水池,泵站.保护范围内 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 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 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对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十条.县,区。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推进水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代表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每个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一条.县。区 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对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基本用水量水费补贴.对经审核无力承担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所设立的运行维护基金的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运行维护基金来源,县。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财政补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结余资金。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政府投入部分所收获得收益等、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 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