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源 水质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划定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跨县的水源保护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一切活动.第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 人员,负责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 确保水源设施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当地政府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植树等,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取水口水源水质监测.检测和管理。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第十八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 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 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存档 并按要求向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二十一条.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二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 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