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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 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 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第九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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