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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本办法所禁止的行为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而屡教不改的 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 嫌疑人。证明人 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确有必要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 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暂扣物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所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予退还,二 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物品进行拍卖 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三 暂扣的违法违禁物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使用统一执法文书、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四条、各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行驶职权。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现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应当把意见反馈给该部门 不及时改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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