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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有本办法所禁止的行为、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而屡教不改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 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证明人 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确有必要的 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暂扣物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所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予退还 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物品进行拍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三,暂扣的违法违禁物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执法文书,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 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四条,各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行驶职权.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现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应当把意见反馈给该部门。不及时改正的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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