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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有本办法所禁止的行为.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而屡教不改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证明人,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确有必要的 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暂扣物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 所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予退还,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物品进行拍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三.暂扣的违法违禁物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使用统一执法文书、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四条、各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执法程序行驶职权。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现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应当把意见反馈给该部门。不及时改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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