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 铁板等.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 焊接作业。五 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 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七 向道路。路肩和街道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八 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14条 第47条,第十二条.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四 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第31条,第47条,第十三条,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 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第47条。第十四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 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28条,第32条,第十五条 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八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九 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 架线 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十三.破坏 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或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48条 第十六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第39条 第十七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第40条 第十八条,造成市政设施损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