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五 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六 挪动 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七 向道路,路肩和街道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14条 第47条,第十二条。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四 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第31条.第47条 第十三条.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二、向排水明沟 检查井 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 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四 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五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第47条.第十四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四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28条,第32条,第十五条。根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道路挖掘回填 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 防护墙,排洪道上的.十三.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或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活动的,第48条,第十六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39条 第十七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第40条,第十八条,造成市政设施损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