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侵害、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第37条,二、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第39条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第40条.四,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第41条.五,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 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42条.六、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第43条.七,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第44条、八.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 每株处25万元罚款,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5万元罚款、第45条。一.九。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第45条、二 十、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 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 每株处5万元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1万元罚款、第45条,三.十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一。十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 每处处100元罚款,第46条。二。十三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三、十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四,十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第46条.五.十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 六,十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七、十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 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第46条,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