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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 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 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37条 二.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第39条、三、未取得相应资质 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第40条 四.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第41条,五,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 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42条、六,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第43条,七 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第44条.八 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25万元罚款 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5万元罚款,第45条,一,九.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第45条,二,十.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1万元罚款。第45条 三、十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一、十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每处处100元罚款。第46条、二,十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 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 处5000元罚款,第46条.三 十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处5000元罚款,第46条 四。十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第46条.五,十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六 十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七。十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 第46条.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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