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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侵害、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37条。二.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第39条,三,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第40条,四、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第41条.五,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 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42条 六.擅自移植树木的 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第43条 七 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第44条 八、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25万元罚款。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5万元罚款.第45条、一、九,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第45条,二。十、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 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1万元罚款 第45条,三 十一,偷盗.践踏 损毁树木花草.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一。十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每处处100元罚款。第46条、二.十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 处5000元罚款 第46条,三.十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四 十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第46条、五,十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六、十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七 十八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 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 第46条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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