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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管理.第十九条.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根据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作出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根据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市各行政机关发现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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