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 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 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 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 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 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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