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 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 衔接设施 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 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 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 油库及堆场等 三 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