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 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 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 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 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 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 交通衔接设施 衔接设施 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 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 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水 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 工厂、仓储等,二 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 油库及堆场等 三 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