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 与公园 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 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 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标识系统 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 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 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