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 文体旅游设施 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 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 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 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 通讯、防灾等设施,四,标识系统 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 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 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 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 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