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 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 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 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 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 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 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 大中型商业设施 宾馆,工厂.仓储等、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