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 历史古迹 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 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 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水 电,燃气,通讯 防灾等设施.四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 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