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 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 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 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 通讯.防灾等设施。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 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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