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相关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二 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三。未依法提供便民服务的。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未能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的.应当自接到城市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组织修复的 每逾期1日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绿道禁行区间和禁行时段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挖掘绿道超过规定期限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 按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所占用绿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有其他违反市容环卫 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行为,依照市容环卫 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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