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二 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五,水文资料使用批准文件、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河道演变。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在河道内实施航道治 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址保护等工程。可以简化有关申请材料、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 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查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