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 管道,缆线,头.道路。渡口,排污口 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江津 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50 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 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