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 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 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 江津.合川,永川等 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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