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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 穿堤 临河的桥梁 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 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 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 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 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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