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 渡口。排污口。厂房 仓库,民房等永久性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 江津.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