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渡口 排污口 厂房 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 涪陵,江津 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 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