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 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 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