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 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 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江津 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 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 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