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万州 涪陵,江津 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 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