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捻、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二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 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完毕,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第二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关单位查阅使用。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