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