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