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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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