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 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