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 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