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罚款 一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