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 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