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