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