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一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