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阻挠农村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有关规定,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