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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 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 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 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 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 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 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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