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 实行目标管理 保证公路的完好 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 摩托车养路费 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 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 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 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