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 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 必要时 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 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