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 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 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 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 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 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 一事一议 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台风 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 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