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 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 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 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 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