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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 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 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 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 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 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 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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