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一 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 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