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 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 村道在乡.镇 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 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 二 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台风,山洪 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重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 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 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因养护农村公路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