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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 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 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 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 拆除,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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