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 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 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 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 拆除,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