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 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 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 排水.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 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 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 无截水沟为坡顶 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 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