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 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 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五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 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 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 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 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 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 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