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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 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其他损坏 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 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 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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