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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 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五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 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安全。有可能危及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 必须及时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的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 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部门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设或公路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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