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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四十一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一、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 二。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三、对重大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七、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八,其他监督行为,第四十二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 本人 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第四十五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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