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四十一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一.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二,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三、对重大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七。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八.其他监督行为.第四十二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 控告,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第四十五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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