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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四十一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 一,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二 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三,对重大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 七 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八.其他监督行为。第四十二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 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第四十五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 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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