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其程序分受理.立案,调查。审批 决定,送达,立卷归档七个步骤。第二十二条.执法局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对属于执法局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三条、执法局对已经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进行调查 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所称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应当允许行政违法当事人、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 可以要求当事人 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供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证明材料.并可以提取原件。第二十六条、执法局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调查行政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第二十九条、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提供赔偿标准和有关材料。第三十条.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送执法局法制机构审查,经执法局法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执法局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执法局应当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三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四条、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三十五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分离,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局应当在7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送达。第三十七条、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 应当在立案后的20日内结案.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后仍不能结案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第三十八条、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予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