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法范围第十二条。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依法行使,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除单位,公园,居民庭院之外的、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 依法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三 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四、城市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五,午休时间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的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活动时造成噪声污染的.七.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广播喇叭的。八、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林卡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展销.娱乐,运动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九.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 十。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十一.修理车辆的废油。食剩的废油或者排放的油烟。污染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地表土壤、空气等的、第十六条。依法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乱贴各种非法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非法占用人行道进行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活动的,二。在街道或者人行道上进行演技,杂耍等占道活动的.三.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四 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二 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外装饰、色调 层高.外形的。四,占用道路、河道,广场、绿地.电力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五,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堆放场地的。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依法行使对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汽车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汽车美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条。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