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范围第十二条。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依法行使,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除单位、公园。居民庭院之外的。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依法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依法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三,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四.城市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五、午休时间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的。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活动时造成噪声污染的,七、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广播喇叭的.八,在城区街道、广场 公园.林卡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展销 娱乐,运动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九,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十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十一。修理车辆的废油 食剩的废油或者排放的油烟、污染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地表土壤.空气等的.第十六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乱贴各种非法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侵占人行道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 非法占用人行道进行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活动的,二,在街道或者人行道上进行演技.杂耍等占道活动的,三 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四、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二,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未经批准.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外装饰,色调、层高,外形的。四,占用道路。河道、广场。绿地。电力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五,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堆放场地的,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依法行使对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汽车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汽车美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条,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