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法范围第十二条,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依法行使.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除单位,公园。居民庭院之外的 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依法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三。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四,城市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五,午休时间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的。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活动时造成噪声污染的、七.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广播喇叭的.八,在城区街道 广场 公园,林卡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展销 娱乐。运动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九 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十一,修理车辆的废油,食剩的废油或者排放的油烟 污染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地表土壤,空气等的,第十六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无照流动商贩。乱贴各种非法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非法占用人行道进行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活动的、二,在街道或者人行道上进行演技.杂耍等占道活动的,三,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辆的.四.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立停车场的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二 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三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外装饰,色调,层高.外形的、四.占用道路,河道。广场.绿地 电力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 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堆放场地的、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依法行使对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汽车车身清洗 除尘 除垢。打蜡、抛光等汽车美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条、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