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管理,防止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 雨水.污水,燃气 热力 电力.路灯 广播电视、公安交通 通讯等埋设于地下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进行监督、对地下管线占道挖掘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进行监督 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给水 雨水,污水.燃气 热力.电力、电信 路灯、广播电视 公安交通 通讯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