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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对未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地下管线、擅自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开挖,填埋.接装 改装 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二,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 四。挖坑 取土、埋杆,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以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及时移交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数据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 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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