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 则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 至5、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地下管线,擅自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开挖。填埋,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二。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 四,挖坑 取土。埋杆 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以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及时移交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数据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规划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