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地下管线,擅自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开挖,填埋.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 四、挖坑、取土,埋杆.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以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移交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 逾期未移交的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数据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 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