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地下管线,擅自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开挖。填埋、接装 改装、挪移 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四,挖坑。取土 埋杆,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以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移交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数据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规划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