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至5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地下管线.擅自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开挖,填埋、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四,挖坑、取土,埋杆.钻探 爆破,机械挖掘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以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及时移交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数据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