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占用地下管线 擅自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开挖、填埋,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二,擅自移动 覆盖 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四。挖坑,取土,埋杆,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以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移交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 逾期未移交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数据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