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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第十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 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2.管线工程设计图,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6 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第十三条,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 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 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 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放.验线记录表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四、测量记录,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 不得交付使用。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第十九条,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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