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和奖励、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该项建设总投资l,至5.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内容擅自拆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拆迁的,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扩大或缩小安置范围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 拒绝腾退拆迁人提供的过渡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腾退过渡房.并可处以。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退还过渡房的、按上述标准增加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抢占安置房的、由拆迁人提出申请 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对拒不执行裁决的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从抢占人补偿费用中扣除,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种罚款.全部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第五十一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