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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皖价房 2003、174号 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 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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