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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 2003,174号、的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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