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审批情况 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 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二 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 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工程质量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四 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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