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 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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