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