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 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