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 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