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