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 责令其改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