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四十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驾驶培训、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和编号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 并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学场地、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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