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第三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 维持上下车秩序,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三十七条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 乘车。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 装卸货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 超载配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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