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 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 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 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三十七条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装卸货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超载配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