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 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三十七条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 乘车.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装卸货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超载配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