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终止经营。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发车时间 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 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 场 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三十七条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道路旅客运输站 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 装卸货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超载配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