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第三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 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 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三十七条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装卸货物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超载配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