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运输站 场 经营第三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 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 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发车时间 票价等信息 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 维持上下车秩序,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三十七条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 场,应当配置 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 乘车,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装卸货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超载配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