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 园林绿化 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 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并保证行人安全.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 防盗窗、网 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 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 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 加固或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 由其所有 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 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 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临街树木 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 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 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 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 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