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 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 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 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 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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