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 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 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 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 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 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 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