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 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 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 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 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 港口等公共场 所 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 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 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