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 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 集贸市场,饭店 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 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 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