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 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 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 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 车站 港口等公共场 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 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