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 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 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 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 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 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 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定期清洗.消毒、保持 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 迁移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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