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 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 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组织新建,改建或者 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 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 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