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 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 时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 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 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 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 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 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 迁 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 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