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 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 时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 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 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 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 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 所 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 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