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 协调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 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建设、交通 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 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的统筹协调 指导工程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与发布,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