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 签.订,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签订廉政合同。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实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包括经批准更换的人员 押证制度、中标人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后、方可签订合同 项目主体工程完成70 以上工程量的。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第三十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数额为中标价的10 第三十一条,直接发包工程或经两次招标均失败而直接确定承包商的工程、应合理确定承包合同价 并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节 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对驻地监理、施工项目部等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督。考勤制度 确保中标企业用于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等不低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标准,派出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履行职责、及时检查和制止承包单位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转其他单位或人员采购的 三 承包单位未按投标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且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三十四条.下列行为属非法分包行为,一,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三、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分包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挂靠行为,一,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隶属关系的,二.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三、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一致的 四 合同约定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虽基本到位、但其财务,人事、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他人负责的,五、在办理工程变更,结算手续时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二,本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不属于中标单位的,三。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的,四、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和项目用款计划,并报审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的筹集情况,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核定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但支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在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价款的80.最终支付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应当经过两次审核 第一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对已完成决算审计的重点工程,市政府执法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档案 记载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应张榜公示,一,合同总价及付款情况、二.工程量完成情况,第四十条.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或将工程款拨付至私人账户,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真实、规范、齐全的施工决算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决算审计,第四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税收联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必须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凭承包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支。预、付工程款 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 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已完成工程的纳税税票复印件.包括来源于财政部门之外的项目资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缴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三节。工 程。变.更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 应当坚持。分级审批 先批后变。的原则,第四十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审批制度、一,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财政 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万元至20万元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 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三.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 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四。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变更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审计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 并附送如下资料.一。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二.工程变更估价清单 工程量计算表,三,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四 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应当现场签认工程变更.并注明时间.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凡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