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 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 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 设计质量、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 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 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 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 资金拨付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第五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第五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 应当受理,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第五十三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 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 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