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 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第五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 房管 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鼓励。支持第三方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