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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 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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