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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 采取防尘措施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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