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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