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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 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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