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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