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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和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阻碍。侮辱 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故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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