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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维修及管理第七条。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 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 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完好,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 管理,第九条。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第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 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 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 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 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 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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