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养护,维修及管理第七条,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 公园,街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 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第九条.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 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 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 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第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 并接受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三条、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 冒等情况时 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 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