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养护、维修及管理第七条、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 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 事业单位。公园.街坊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第九条.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 桥梁的 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 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第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 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 损坏的 应立即补充、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 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 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 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