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养护.维修及管理第七条 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第八条.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第九条,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 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第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 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三条,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 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 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 应经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