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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充分发挥道路、桥梁的交通功能.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设施.是指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 公共停车场 隔离带。路肩.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设施。是指架设在水上或者陆地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跨越河的桥梁。隧道.车行立交桥 人行天桥、以及桥梁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道路.桥梁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住建,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 桥梁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 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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