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 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 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 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 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 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 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