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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 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 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 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 三 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 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 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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