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 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 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 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 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 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 面积 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