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 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 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 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 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 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不得出租 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 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 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结算费用 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