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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 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 办理审批手续 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 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 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 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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