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 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 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 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 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 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 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 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 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 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 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