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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 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 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严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 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 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 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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