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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严格按照施行、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 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 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 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 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 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 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 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 退还押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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