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 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 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 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 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 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