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 四,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 五 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 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三 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 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 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 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 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 退还押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