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占用道路设置工程围挡。四 占用道路设置公益设施。五、因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第十八条,因集贸市场。出租汽车停车场 社会停车场等确需占道的,由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合理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划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二 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 延长占道时间。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 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不低于2m的遮挡墙、确保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道冲洗,翻拌石料,消解 翻拌石灰、应在使用前向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批准临时占道的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临时占道的时间.面积。占道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临时占用的道路、应立即将路面清理干净 恢复原状 并请市政管理机构,环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办理核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结算费用.退还押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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