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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气化区域内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的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 有妨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有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则行为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 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燃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业务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行燃气工程建设和设点经营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擅自拆迁燃气设施的.燃气经营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活动的,未经审批擅自停业 歇业的、企业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流动叫卖经营 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的,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配专职人员巡检的、各类工程凡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 但未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擅自施工的,在液化气贮罐或槽车罐体上直接灌装液化气钢瓶的 未按规定检验钢瓶,未粘贴标签的。所经销燃气器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四,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暂停供气通知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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