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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气化区域内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的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有妨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 有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则行为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燃气建设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的,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业务的 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六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行燃气工程建设和设点经营的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擅自拆迁燃气设施的 燃气经营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 企业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流动叫卖经营 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的,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配专职人员巡检的,各类工程凡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但未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擅自施工的.在液化气贮罐或槽车罐体上直接灌装液化气钢瓶的,未按规定检验钢瓶、未粘贴标签的 所经销燃气器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四。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暂停供气通知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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