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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气化区域内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的,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有妨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 有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则行为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二。违反第九条 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燃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业务的 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行燃气工程建设和设点经营的,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擅自拆迁燃气设施的.燃气经营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取得许可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企业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流动叫卖经营.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的。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并配专职人员巡检的,各类工程凡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但未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擅自施工的、在液化气贮罐或槽车罐体上直接灌装液化气钢瓶的,未按规定检验钢瓶、未粘贴标签的、所经销燃气器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四.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暂停供气通知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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