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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第三十八条,责任事故的损害赔偿由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非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 应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须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逐级向上级报告、第四十条、一般性燃气事故由燃气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燃气事故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特大燃气事故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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