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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燃气工程建设.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 在城市管道燃气规划气化区域内新建住宅.旧区住宅改造.应将管道燃气户内设施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报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需要拆迁燃气设施的,须提前60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协议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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