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燃气工程建设,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 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 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在城市管道燃气规划气化区域内新建住宅 旧区住宅改造.应将管道燃气户内设施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 由建设单位报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需要拆迁燃气设施的,须提前60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 并与其签订协议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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