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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 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燃气工程建设。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在城市管道燃气规划气化区域内新建住宅 旧区住宅改造,应将管道燃气户内设施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 标准.由建设单位报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需要拆迁燃气设施的,须提前60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协议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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