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二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保持其功能完好,第二十三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 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养护 维修计划 并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和普查、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经常监测 检查桥梁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二十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行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管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六条.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一般应当安排夜间施工 必须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并事先发布通告。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交通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市政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时间,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清洗 练试、修理,四 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五,擅自摆摊设亭 占道生产和经营。六 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畜力车.七、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八。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九、擅自迁移、拆卸。改动路灯。十 非路灯管理人员攀登路灯灯柱。变压器台或者开启控制箱,接用路灯电源。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00000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000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事先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占道费和占道保证金,颁发许可证后。方可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超过批准期限,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占用期间,加倍交纳占道费,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未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一次性退还占道保证金本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以保证金抵偿,占道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占道保证金按照占道费的50,收取。占道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第三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现有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逐步清退,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第三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并核发许可证、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存车处实行管理收费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和回填道路。恢复设施保证金、颁发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填,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扩大挖掘或者未按规定回填的,以保证金抵偿、第三十四条。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城市供水,燃气,热力 通信.电力。消防等管线单位,必须在每年的3月末前.把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三十五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之内补办手续、按照规定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第三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者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二.按照批准的地域 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者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应当按照规定回填夯实.清除余土剩物,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四 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做出的变更或者终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五,不得损坏绿地 街路树和公用 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七条.挖掘沥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机械切割沟槽边线、横向挖掘道路的、应当采用顶进方法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槽挖掘道路的,要夜间施工.当夜回填,纵向挖掘道路的.要分段挖掘,分段回填,有条件的应当采用顶进方法施工,第三十八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 及时修复占用或者挖掘终止后的道路 横向挖掘的道路3日内复原,纵向挖掘的道路10日内复原,第三十九条,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赔偿费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因地下管线泄漏 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肇事者追偿.第四十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四十一条,在规定的城市桥涵安全区内铺设,架立管线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铺设。架立,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 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管线、第四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迁移、改动路灯或者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他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路灯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拟建悬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迁移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