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轿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灯 护栏 街路标牌等.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用于排放和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和沟渠,水塘。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制定建设,养护.维修年度计划。三。负责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和占道费、挖掘复原费 道路桥梁通行费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公用,公安 交通.工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九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