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九条 供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