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热费管理第三十五条。有关供热价格、与供热有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供热成本发生变化时,当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新的定价意见,经批准后实施,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 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 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用户应当及时缴纳热费。热费的收缴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热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提前缴纳热费的。应当为用户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的利息,第三十七条,用户因故需要停止用热 须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非分户控制的用户因故需要停止用热。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的15。日之前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分户控制的用户在采暖期开始之前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的,停止用热的时间为本采暖期开始的时间.采暖期内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 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书面申请后的24小时内关闭供热阀门 以关闭供热阀门为停止用热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购买房屋的用户,应当及时与卖方到热经营企业变更供热合同。结清欠缴热费,住宅房屋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房屋的实际用途缴纳热费,第三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热费或者长期拖欠热费的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拖欠热费被停止供热的用户、需要重新供热时,须结清全部欠缴的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要实施强制关栓时 应报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取强制关栓措施,第四十条.对已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按热计量表的计量数据收取热费.按计量数据收取热费的价格.按规定程序制定,第四十一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计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四十二条、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建筑物的名单和其节能技术指标。由当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建设。质量技术监督 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减收热费标准的意见.经批准后施行,第四十三条.热经营企业的检测,维修和收费等人员到用户处工作 须2人以上、并佩戴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标志,用户应当支持热经营企业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第四十四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管理.及时查处工作不负责任,脱岗。漏岗或者以权谋私、规定外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