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和及时调整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和大区域锅炉供热、第八条 需要进行供热的住宅。公共设施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和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都应实行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低于4吨、时。不含4吨 时,的锅炉、对原有的锅炉房要有计划地进行并网改造或者限期无偿拆除,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包括热源厂工程,热网工程 热交换站工程和区域锅炉房等工程,应当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供热工程的建设,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确定具备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均应采用分户控制方式供热。条件具备时应当安装热计量表.未采用分户控制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住宅房屋竣工验收时 由组织验收的部门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对新建住宅内部供热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的 准予接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接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预 售许可证、对原有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技术改造,分户控制技术改造工程由热经营企业与业主协商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由经营企业负责验收.并通知业主代表参加,承担分户技术控制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分户控制技术改造工程所需费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听取意见或建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房屋接网用热。开发建设单位应交纳供热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费。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按计划用于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