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3份 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各1份。农民工所在工地保留1份备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劳务发包人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 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 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数额、但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编制施工现场考勤表。认真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核算每人的工资额、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标准,支付对象.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第二十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第三十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严禁将工资发放给 包工头。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发包人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工程款 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款为限.第三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劳务发包人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