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3份 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各1份.农民工所在工地保留1份备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劳务发包人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数额,但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编制施工现场考勤表,认真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核算每人的工资额,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标准,支付对象,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第三十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发包人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建设单位.劳务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人员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款为限。第三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劳务发包人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